安庆小产权房分期贷款(《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新规,2月26日,记者采访了《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牵头起草单位——市住建委。

规定出台背景

据了解,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越来越多样化,不仅可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提升小区品质,也为政府提供更加全面的社区公共服务创造了更好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这些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有的不够清晰、明确,且管理及使用又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小区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不时闹出纷争。如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等,大部分由开发商自己持有经营或交由前期物业公司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企业所有,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大多要求主张这部分收益;又如社区用房都将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社居委使用,但移交使用期限没有规定,往往会发生居民入住后不能及时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等情况。

此类问题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措施不具体、移交内容不明确,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市领导十分关注,认为必须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市住建委牵头起草《规定》以来,得到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级政府(管委会)的积极配合,多次研究讨论使之不断得到完善。

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包括六个方面,共三十二条。一是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具体类别、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二是规划建设,分别从建设要求、土地出让、协议签订、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预售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及综合查验备案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三是权属界定,确定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内容及业主共有、配套商业等其他设施的有关要求;四是移交使用,设定移交标准、流程期限和不动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投入使用及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职责;五是法律责任,加强对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六是附则,突出专项管理规定地位及提出可参照执行范围和有效期。

多重措施保障建设

《规定》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居住地块住宅工程完成前或同时建设完成……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于首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这样就从源头上杜绝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的情况。

《规定》要求,土地出让文件中首先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产权归属和移交主体等;土地成交后,市国土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与竞地企业三方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协议》来进一步约定。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作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管理主体从项目拿地开始就参与进来,有利后期的移交管理。

《规定》明确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从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管、预售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及综合查验备案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八项设施必须移交

《规定》规定,八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行政管理用房;菜市场(便民店);邻里中心(社区服务站);公厕、环卫设施。

另外,依法由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管理使用,配套商业等经营性设施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买受人所有,不属于移交范围。

限期移交规范使用

《规定》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居委在小区交付入住后即时承接该住宅小区的社区公共事务,不得因社区用房未移交等理由拒绝提供社区服务,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难。

《规定》设置了移交流程和限期,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按职能分工(或由政府指定)交付给相应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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