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县小产权房,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函〔201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伊通满族自治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经县政府七届(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通满族自治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3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制定政策扶持措施,努力改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推动全县农村危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要注意保护现有的建筑风格,突出本地特色,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政府监督、部门监督。

三、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户类型由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和《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补助对象身份确定按农户申请和鉴定危房时间节点为准。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暂参照已出台文件标准执行。中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省级配套资金每户平均8,250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补助资金平均每户8,000元。

1、D级统建房屋根据资金情况、建筑面积、建筑材料、建筑工时等需求,执行国家、省补助标准。不足资金由县级政府补助解决。

2、D级自建房屋建档立卡户每户平均补助23,750元。

(1)五保户28,000元。其中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补助资金8,000元,中央、省级财政危房改造专项资金20,000元

(2)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23,500元。其中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补助金8,000元,中央、省级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5,500元

(3)一般贫困户2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补助资金8,000元,中央、省级财政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2,000元。

3、C级危房对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盖、门窗等维修加固的,每户补助9,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5号)文件的要求,同时借鉴临近市县的补助标准,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我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为以下三类:

1、五保户平均每户补助20000元;

2、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平均每户补助15500元;

3、C级修缮平均每户补助9000元。

四、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栋危房(D级)的可拆除重建,对通过加固能够达到安全住房的,在降低改造成本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加固技术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改造、D级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及安置方式。

1、D级统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1-3人户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不高于50平方米。

2、D级自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规定,原则上1至3人户住房面积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改造后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

3、C级修缮加固。要对墙体、梁、柱、屋面和门窗等存在危险构件进行专业维修,维修后的承重结构必须要达到安全标准,房屋整体在修缮后必须达到安全住房标准。

4、农村建档立卡危房改造采取“入院安排、闲置农房置换、投亲靠友、农户自建、统建”五种方式,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住上安全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修缮加固为主。C级危房修缮和D级危房自建的,由农户自行选择有经验的施工队或泥瓦匠进行施工建设。D级统建危房改造由乡(镇、街道)、村两级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建设企业或经培训持有上岗证泥瓦匠承建。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施工。各乡镇(街道)要对施工队伍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建设企业要与农户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建后维修、质量保障金等有关内容,要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后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住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厕屋、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有基本的施工设计,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四)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各乡镇(街道)要对施工队伍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要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建设企业要与农户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建后维修、质量保障金等有关内容,要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五)技术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监理单位必须进行现场监理,全程监督房屋质量,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特别是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要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或施工方整改,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施工队伍要按照要求做到即知即改,确保住房质量安全。

五、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组织牵头,联合县质量监督检查站及各乡(镇、街道)对申报危房改造户房屋一一鉴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一)村委会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务聚居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危改办。

(二)乡(镇、街道)初审。

乡(镇、街道)危改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危改办成立工作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将符合条件的危改户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危改办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危改办。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审核。

县危改办汇总各乡(镇、街道)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六、农户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8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民政、残联、发改委等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危房情况证明。即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其中整栋危险房屋或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只提供整栋房屋照片。

七、竣工验收

各乡(镇、街道)负责档案和原始资料的整理与存档,对农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最终审核。按照初审的要求搞好回头查,对群众有异意的坚决去除。最后对检查合格的、并且档案资料完备的农户进行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并负责同各部门联系,完善最后的备案手续。

综合检查验收内容:

1、检查验收要求:验收小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组织牵头,联合县纪委、财政、民政、乡建所负责人及村书记组成验收小组对改造后房屋验收核查,验收小组深入到户,实地查验,认真核实农户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填写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清单,由农户当场签字确认。

2、检查验收方式:听汇报、看现场、查档案、走访谈话。

3、检查验收标准:

(1)补助对象是否符合省里规定的要求标准;

(2)前期的申报和审核程序是否合规,档案是否完整;

(3)房子的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4、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整改完毕或者拒绝整改的危房改造户将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系列,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验收检查是终审检查,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八、规范项目管理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二)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乡(镇、街道)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九、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现金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中办公经费支出。

十、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会同民政、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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